《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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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5日|||
摘要: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通过在行业内外广泛开展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决定设立行业科学技术奖并制定了《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经七届七次理事会批准,现将该办法予以发布,相关工作细则将陆续发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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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及有关单位: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快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墙体材料行业在创建美丽中国、建设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的基石作用,需要行业与时俱进,不断开发提供优质适用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展科技创新,不仅是行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民经济建设赋予行业的责任。中国砖瓦工业协会通过在行业内外广泛开展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决定设立行业科学技术奖并制定了《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经七届七次理事会批准,现将该办法予以发布,相关工作细则将陆续发布实施。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2022年12月
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经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七届七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墙体材料与制品行业技术进步,鼓励在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技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砖瓦工业协会发起、设立并具体承办。 第三条 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是为奖励在墙体屋面材料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 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不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评审工作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中国墙体屋面材料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使奖励工作有序开展并具有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权威性,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设置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协会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与管理奖励工作; (二)聘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确定评委会正、副主任委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关于评审结果和公示异议处理意见; (四)批准评审结果。 第九条 按照同行评议原则,根据申报项目涉及专业领域遴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报奖励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 (二)对评审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和评审结果公示后的异议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三)提出改进完善奖励工作的措施建议。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下设综合组和专业组,综合组由5-7人组成,专业组专家根据评审项目类别由3-5人组成;评审委员优先从协会专家委员会中选取,兼顾行业其他领域专家,评审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由协会工作人员组成,设在中国砖瓦工业协会科技服务部,负责制定评审工作细则,组织实施评奖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条件 第十二条 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奖范围:在墙体屋面材料行业从原材料到工程应用各环节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在材料基础理论研究、产品生产、制造工艺、生产装备、工程应用技术与装备、标准规范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重要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第十三条 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分为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进步、技术革新四个类别。分别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特别重大科技成果设特等奖。 第十四条 基础研究类授予在墙体屋面材料行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关于材料组成、结构、性能方面的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并做出重要基础理论贡献的个人、组织。 所称重要基础理论贡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发布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得到客观验证的重要科学价值; (三)被国内外同行公认和引证。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类授予在产品、工艺、材料、装备、工程应用等领域取得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 (二)该项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或突破性; (三)该项技术发明经实施已创造并将继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自主创新技术、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等方面创造了显著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或在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战略、产业政策等方面取得重要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的个人、组织。 第十七条 技术革新类授予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技艺工法革新方面开展创新,在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工器具和质量管理及推广应用等方面为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第十八条 申报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做出重要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的完成人,未参与科研工作并做出具体技术贡献的人员,不得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九条 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成果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撑条件,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十条 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奖坚持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原则,授奖数目可以空缺,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面向在中国境内开展从事墙体屋面材料行业及相关领域的生产、科研、设计、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评奖范围规定的项目成果应由所在单位同意后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须填写统一格式的《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提供必要的第三方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责权一致原则,申报基础理论类、技术发明类、技术进步类的项目须是已通过中国砖瓦工业协会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中国墙体材料与制品科学技术奖: (一)不符合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范围; (二)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项目; (三)没有技术评价证明(技术发明类、技术进步类项目未经鉴定的; 基础理论类项目未经鉴定,也未附专家评议意见的); (四)已获得其它社会奖项的项目; (五)填写内容与项目实际不符; 第二十五条 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及规则如下: (一)形式审查: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在规定时间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二)同行专家独立函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分别交由3-5名专业组同行专家进行独立函审,提出审查意见,半数及以上专家同意授奖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评审,采取独立打分并给出建议等级,同时提交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联合签字的综合评委会的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分和建议等级综合得出项目的拟授奖等级; 对个别等级需要复议的项目,经主任委员提议或同意,采取全体到会专家一次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其投票表决结果作为评委会的评审意见; (四)拟授一等奖的项目,其对应等级应有2/3(含)以上委员同意,其它等级应有1/2以上委员同意; (五)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六)公示结束后将公示(含异议处理)结果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印发年度奖励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人、被评审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对申报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参加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遵守保密承诺。 第五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项目成果简介。通过行业的网站、报刊、自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公示期为20天。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成果申报的创新性、先进性以及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等方面的内容真实性,以及对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贡献、署名及其排序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第三十条 奖励办公室对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和有关异议的材料组织复议,对建议更改授奖等级的异议一般不予复议。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异议审核工作,并将审查和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材料提出答复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答复意见的,不提交复议,撤消本次评审资格。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向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由评委会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授奖及罚则 第三十五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通过复议的拟授奖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授奖,由中国砖瓦工业协会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剽窃、占有他人的成果,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为单位、个人谋取不当署名或排序,提供或编撰虚假证明材料等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不论何时,一经查实,撤销奖励并在媒体公布并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资格一年。 第三十七条 参与中国墙体屋面材料行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如在评奖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七届七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砖瓦工业协会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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